作者:本溪满族自治县 点击次数:50 发布时间:2023-01-10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各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不含大连),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各农机产销企业,购机者:
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便利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的通知》(农办机〔2022〕10号)精神,为进一步推进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更加便捷高效实施,提高购机者申领补贴满意度,现就进一步便利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便利提交补贴申请
从发文之日起,不再执行《辽宁省农业农村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辽宁省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农机〔2021〕146号)中“县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和调剂资金)总量110%的,相关县应及时发布公告,停止受理补贴申请”规定。全面推行补贴政策跨年度连续实施,购机者购买符合补贴资质要求的农机产品后,可按规定提出补贴申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持续提升补贴政策实施的便利化程度。
二、优化执行补贴标准
购机者购置机具补贴额以购置机具发票开具日期为准,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调整之日(含)前购置的执行原标准;调整之日(不含)后购置的,按调整之日后的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执行。
三、加快受理补贴申请及资金兑付
我省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将从发文之日起取消“资金预登记”功能,原预登记申请由购机者于2023年2月10日前按规定自行提交为正式申请。各市农业农村部门要指导所属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加大资金预登记自行提交正式申请的宣传力度,并按照规定时限内尽快完成相关补贴申请的受理工作。
各市农业农村部门要指导所属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加强补贴申请审核,严格机具核验,优化办理流程,确保补贴申请审核及时,核验规范,按程序按规定时限兑付补贴资金。
附件: 购机者将预登记申请提交为正式申请的操作手册.docx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辽宁省财政厅
2023年1月6日